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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西安小规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3%减按2%,还是3%减按1%

2024-05-30 09:44:02 作者: 点击:2188

  西安小规模

  西安小规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该政策一直存在,2023年财税2023第第1号文件又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额减按1%征收的优惠政策,那么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纳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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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的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以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在合计应税销售额(包含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税销售额)不超过免税限额(月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申报期的,季度应税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情况下,纳税人开具1%税率的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税政策,若开具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按照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合计应税销售额超过免税限额,纳税人可以选择享受3%减按1%征收优惠政策,开具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同时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放弃享受3%减按1%征收的优惠,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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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直接按照1%征收率计提应交增值税,即应交增值税为不含税销售额与1%征收率的乘积,含税销售额在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时,也按照1%征收率来剔税,当月末或季度末,应税销售额不超过免税限额时,再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以销售旧设备为例,账务处理如下:

现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结转至“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核算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人工、清理等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对外转让: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照1%征收率计算)

结转净损益:

借:资产处置损益(或贷方)

贷:固定资产清理

月末或季度末,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免税限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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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2023年出台了3%减按1%征收的优惠政策,所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最新的优惠政策,在没有3%减按1%征收的阶段性减征优惠政策时(比如到2024年该阶段性减征优惠到期,不再延期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财税2009年第9号的规定,即3%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享受该条优惠政策时,注意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享受减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3%税率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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