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政策规定缴纳残保金范畴,因此,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残保金。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因此,用人单位实际雇佣的残疾人就业人数高于政策规定应当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则不需要缴纳残保金。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及《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无需缴纳残保金,但需要如期申报残保金,系统自动核算缴纳金额为0元。
残保金为本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当年新成立的企业无上一年度企业数据,因此不需要申报缴纳残保金,但下一年度需要申报缴纳该年度残保金。